公民民族成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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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6-20
办结时限
15 工作日
办理费用
免费
办理条件 办理时间 咨询办理
条件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
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咨询
现场咨询:为民服务中心3楼16-20号窗口
所需材料
河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的离婚证及与继母(父)的结婚证;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收养证)
随生父母变更的提供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
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河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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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1、《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令第2号,2015年5月20日国家民委第五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月1日施行):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2、《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994年9月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4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公民的民族成份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3、《河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豫族〔2016〕10号)
办理地点
为民服务中心3楼16-20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