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服务窗口
3
楼
31
号
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办理费用
免费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办理条件
办公时间
咨询办理
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号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县自然资源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即可受理。
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咨询
现场咨询: 卢氏县为民服务中心三楼31号窗口
拨打电话
所需材料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需加盖公章,用原件扫描为.jpg格式)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不需建设单位提供,通过政务平台共享)
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需加盖公章,用原件扫描为.jpg格式)
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不需提供,内部共享资料)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工程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人防、建筑节能、国安、文物、军事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审批意见
查看样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会审-审批-发证-办结
设立依据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 年 10 月 28 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 年 4 月 24 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 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 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 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 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 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 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办理地点
为民服务中心3楼31号自然资源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