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许可
(含划矿、新立、延续、转让、变更、注销)
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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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办理费用
免费
法定时限 4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 个工 作日,涉及方案论证审查的增加 5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不 包括听证、专家评审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服务对象
全县采矿权人(包括招拍挂竞得人)
办理条件 办理时间 咨询办理
一、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要求。
二、非油气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油气(包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是营利法人。
三、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国有大型石油企业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额出资勘查项目提交项目任务书及预算批复。
四、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额出资勘查的新立探矿权申请范围不得小于1个基本单位区块。
五、新立探矿权的申请勘查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下列情形除外:  
 1.申请范围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申请人与已设矿业权人为同一主体的;  
 2.油气与非油气之间,申请范围与已设探矿权(煤层气与煤炭探矿权除外)范围重叠,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不影响已设探矿权人权益承诺的;申请范围与已设采矿权(小型露采砂石土类采矿权除外)范围重叠,申请人与已设采矿权人签订了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的;已设油气探矿权增列煤层气申请范围与已设煤炭矿业权重叠,申请人与已设煤炭矿业权人签订了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的;新立油气探矿权申请范围与已设小型露采砂石土类采矿权重叠,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不影响已设采矿权人权益承诺的;  
 3.可地浸砂岩型铀矿申请范围与已设煤炭矿业权范围重叠,申请人与已设煤炭矿业权人签订了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的。   
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采取承诺方式的,非油气探矿权申请人应当承诺不影响已设矿业权勘查开采活动,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对方合法权益等;油气探矿权申请人应当承诺合理避让已设非油气矿业权,且不影响已设非油气矿业权勘查开采活动,无法避让的要主动退出,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对方合法权益等。
六、自勘查许可证注销之日起90日内,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已经注销的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
七、对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中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探矿权人,依法不予审批登记新的探矿权。
八、探矿权人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探矿权。
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咨询
现场咨询: 卢氏县为民服务中心三楼31号窗口
所需材料
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原件)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
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
采矿许可证(原件)
采矿权人名称变更:
①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②采矿许可证(原件)
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
①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
③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
④采矿许可证(原件)
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
①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
③采矿许可证(原件)
采矿权开采方式变更
①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
③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
④采矿许可证(原件)
采矿权开采主矿种变更
①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
③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
④采矿许可证(原件)
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原件)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采矿权转让合同(复印件)
采矿许可证(原件)
采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
关闭矿山报告(原件)
采矿许可证(原件)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原件)
三叠图(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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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1 号)、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 242 号令)、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 则》(国务院令第 152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 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 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的通 知》(豫国土资规〔2018〕3 号)
办理地点
为民服务中心3楼31号自然资源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