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待遇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相关规定,在我市统筹区域内连续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以上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享受待遇标准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
1、门诊产前检查支付限额500元
2、自然分婉(包括手法助产)支付限额1200元;助婉产支付限额1400元;剖宫产支付限额2800元上述三种分婉方式的支付限额均含分婉当次住院时的床位费用、发生的生育常见并发症和产后访视的费用
3、门诊流产支付限额160元;住院流产、引产支付限额800元(含住院床位费用);放置(取出)官内节育器(含普通环,限价25元)支付限疗为额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