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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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5 工作日
办理费用
免费
办理条件 办公时间 咨询办理
(一)准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无固定经营场所(占道经营的流动摊点、电话亭、报刊亭以及其他服务厅)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5、以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经营场所对外营业的;
6、住宅小区除商用属性的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7、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经营的;
8、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的;
9、中小学校内部及距离中小学校所有学生“学校进出通道口”100米范围内;幼儿园内部及距离幼儿园所有学生“幼儿园进出通道口”50米范围内。
10、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11、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12、申请经营的地点在政府规定拆迁或征用区域内(拆迁区域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文件为依据);
13、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14、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15、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16、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17、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1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9、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局、省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办证的情形。
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咨询
现场咨询:为民服务中心2楼39号窗口
所需材料
(一)申请新办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说明:本材料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格式文本,申请时应提交原件。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说明: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合法身份的证明材料。(本规定所指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均为以上内容)。本材料由公安机关签发,申请时提供原件,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特殊情况说明:同辖区内的连锁企业多家便利店涉及申请的,相关申请材料只需提供一次。
(二)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涉及企业(字号)名称发生改变的及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涉及企业名称、负责人发生改变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说明:本材料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格式文本,申请时应提交原件。

2、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
(1)经营者(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说明:本材料由公安机关签发,适用于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涉及负责人发生改变的情形,申请时提供原件,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信息
说明:本材料由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网络系统或其他公共途径查询、提取。
(三)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延续、停业、歇业、恢复营业等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说明:本材料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格式文本,申请时应提交原件。

2、经营者(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说明:本材料由公安机关签发,适用于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涉及负责人发生改变的情形,申请时提供原件,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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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1、申请人可在网上(https://zwfwdt.tobacco.gov.cn/cooperativeWeb/event/tab)或政务服务大厅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申请人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审查申请事项是否需要审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审查后认为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经当场更正、限期补正后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单送达申请人,反之,决定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单送达申请人。
3、申请人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4、申请人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日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并送达。办理流程图见附件。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办理地点
卢氏县为民服务中心2楼39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