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
消防安全检查一般程序
服务窗口
3
楼
24
号
办结时限
3
工作日
办理费用
免费
消防救援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服务对象
办公时间
咨询办理
条件
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2.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咨询
现场咨询:为民服务中心3楼24号窗口
拨打电话
所需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
3、营业执照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5、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查看样表
办理流程图
法律责任
经现场检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办理地点
卢氏县为民服务中心3楼24号窗口
文件下载
1.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pdf
2.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