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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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4 工作日
办理费用
免费
办理条件 办公时间 咨询办理
1.饮用水水源地应设置有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无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任何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2.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有水质日常性检验资料,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取得体检合格证并经过卫生知识培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须具有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符合卫生要求,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合格。
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咨询
现场咨询:为民服务中心3楼6号窗口
所需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供水单位生产经营场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3、饮用水供水单位地址、方位示意图
4、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5、3个月内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合格监测报告
6、主要的生产设备仪器清单
7、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检验报告
8、检验人员名单和主要检验设备清单
9、卫生管理制度目录和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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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1、县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委窗口登记受理,一次性告知提供所需申报材料;
2、县卫生健康委依法作出行政认可决定。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办理地点
卢氏县为民服务中心3楼24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