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审批
服务窗口
3
楼
34
号
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办理费用
免费
办理条件
办公时间
咨询办理
条件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咨询
现场咨询:为民服务中心3楼34号窗口
拨打电话
所需材料
1.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查看样表
办理流程
1.收件 2.受理 3.审核 4.决定 5.送达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办理地点
卢氏县为民服务中心3楼34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