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审批
服务窗口
3
楼
37
号
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办理费用
免费
服务对象
办公时间
咨询办理
条件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咨询
现场咨询:为民服务中心3楼37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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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1、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停运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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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办理地点
卢氏县为民服务中心3楼生态环境局37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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