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服务窗口
3
楼
37
号
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办理费用
免费
服务对象
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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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咨询
现场咨询:为民服务中心3楼37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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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排污许可证承诺书
3、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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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办理地点
卢氏县为民服务中心3楼生态环境局37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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