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非辐射类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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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37
号
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办理费用
免费
服务对象
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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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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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咨询:为民服务中心3楼37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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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申请书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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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改)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于2015年4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
第三条:“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办理地点
卢氏县为民服务中心3楼生态环境局37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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