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非辐射类登记表备案
服务窗口
3 37
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办理费用
免费
服务对象 办公时间 咨询办理
条件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咨询
现场咨询:为民服务中心3楼37号窗口
所需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申请书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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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九号修改)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改)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办理地点
卢氏县为民服务中心3楼生态环境局37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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