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服务窗口
3
楼
1
号
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办理费用
免费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办理条件
办公时间
咨询办理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咨询
现场咨询:为民服务中心3楼1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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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2、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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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一)申请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初步审核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受理。
(三)审核
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审批通过;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通过。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办理地点
卢氏县龙山路街道县政府1楼10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