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按规定开展培训、评价等活动,符合补贴条件的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培训机构。纳入我省年度政府补贴培训评价机构清单管理的各类院校、公共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企业培训中心等。
3.劳动者。有培训需求、就业意愿、就业能力,年龄在16至59周岁,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按月领取职工养老金的非财政供养人员,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政府补贴性培训、评价考核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
1.申请主体
脱贫人口及家庭子女,"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本人不缴纳费用,由培训机构或企业"先垫后补"或凭劳动者个人"信用支付"等方式垫支,补贴由企业或机构代为申请,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或机构(超出补贴部分由企业或机构承担).
缴纳培训费用的人员,培训补贴可由个人申请并直接拨付至个人银行账户。
2.申请材料
企业或培训(评价)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评价)补贴的,应提供年度补贴性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申请表、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等“五类证书"复印件(证书信息可在网上查询的不再提供,下同)、垫付培训补贴协议或代领协议、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据、拨付补贴资金申请)等。
个人申请的,应提供年度补贴性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申请表、“五类证书"复印件、税务发票或培训(评价)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据、补贴资金申请等。
完成培训学时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初级工1200元/人、中级工16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技师4000元/人、高级技师5000元/人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700元/人补贴;对参加培训不低于40个学时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800元/人补贴。
列入年度补贴目录A类、B类职业(工种)的,培训补贴标准分别上浮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