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见习单位范围:
在我县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且有一定规模,有良好的经效益和社会信誉的,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适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技术岗位或提供有助于高校毕业生累计经验的一般性工作岗位的企事业单位。
(二)见习人员范围:
离校2年内末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普通高校各类毕业生以及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专中职毕业生和16至24岁失业青年,以及符合国家、省、市就业见习规定的其他人员。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60元,其中,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9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