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
省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窗口
社会养老保险中心经办业务大厅
办结时限
15 工作日
办理费用
免费
服务对象
在卢氏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
办理条件 办公时间 咨询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死亡,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受理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二)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三)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四)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的(按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或无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参保地的(应转移至其户籍所在地);
(五)因单位重组、拆分、搬迁等原因造成养老保险关系整体转移的。
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咨询
现场咨询: 卢氏县行政服务中心3楼2号窗口
所需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非本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及本人委托书)
2、申请人在原参保地参保缴费信息由新就业地社保机构通过部转移系统査询获取;若存在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养老保险费的,原参保地应向新就业地通过部转系统传送补缴发生地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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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复核。

设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18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豫人社养老〔2010〕1号。
办理地点
卢氏县社会养老保险中心二楼服务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