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设立)
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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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15 工作日
办理费用
免费
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
办理条件 办公时间 咨询办理
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咨询
现场咨询:为民服务中心2楼41号窗口
所需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申请报告
4、种畜禽生产、质量管理的制度
5、畜牧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6、种畜禽品种来源证明
7、种畜禽选育方案
8、在群种公畜系谱档案
9、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0、场区平面图
11、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性材料
12、三年持证期内种畜禽生产经营情况总结报告(新办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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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对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符合要求的即时受理。
2、审核:畜牧科派出人员现场查验,根据法律法规和现场查验情况签署审批意见(2个工作日)。
3、发证:根据审批结果对审批合格者发证,不合格者书面告知申请人(1个工作日)。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办理地点
卢氏县为民服务中心2楼41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