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服务窗口
2
楼
41
号
办结时限
7
工作日
办理费用
免费
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
办理条件
办公时间
咨询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2、《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8年第18号)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
(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咨询
现场咨询:为民服务中心2楼41号窗口
拨打电话
所需材料
1、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一份
2、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申请人近期彩色2寸照片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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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报告并报送有关证明材料,卢氏县农业农村局窗口进行受理。
2、承办:查验申报材料。
3、审核:复核申报材料是否相符。
4、办结:发放乡村兽医登记证。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2、《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办理地点
卢氏县为民服务中心2楼41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