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
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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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15 工作日
办理费用
免费
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
办理条件 办公时间 咨询办理
条件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咨询
现场咨询:为民服务中心2楼41号窗口
所需材料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变更的证书复印件;新老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查看样表
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对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符合要求的即时受理。
2、审核:疫控中心审核,根据法律法规和审核情况签署审批意见。
3、发证:根据审批结果对审批合格者发证,不合格者书面告知申请人。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办理地点
卢氏县为民服务中心2楼41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