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动物
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设立
服务窗口
2
楼
41
号
办结时限
15
工作日
办理费用
免费
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
办理条件
办公时间
咨询办理
1、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5、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6、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咨询
现场咨询:为民服务中心2楼41号窗口
拨打电话
所需材料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2、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3、设施设备清单
4、管理制度文件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人员名单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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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对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符合要求的即时受理。
2、审核:防疫检疫科派出人员现场查验,根据法律法规和现场查验情况签署审批意见(2个工作日)。
3、发证:根据审批结果对审批合格者发证,不合格者书面告知申请人(1个工作日)。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地点
卢氏县为民服务中心2楼41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