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动物
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变更
服务窗口
2 41
办结时限
15 工作日
办理费用
免费
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
办理条件 办公时间 咨询办理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咨询
现场咨询:为民服务中心2楼41号窗口
所需材料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2、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新老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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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对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符合要求的即时受理。
2、审核:防疫检疫科派出人员现场查验,根据法律法规和现场查验情况签署审批意见(2个工作日)。
3、发证:根据审批结果对审批合格者发证,不合格者书面告知申请人(1个工作日)。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地点
卢氏县为民服务中心2楼41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