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
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
服务窗口
2
楼
42
号
办结时限
5
工作日
办理费用
免费
服务对象
办理时间
咨询办理
条件
个人、法人
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咨询
现场咨询: 卢氏县为民服务中心2楼42号窗口
拨打电话
所需材料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申请表
实施目的及方案
意外情况预案
查看样表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窗口人员受理并审查申请材料
3、审核:防火办人员到达用火现场,核查用火单位的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善、严密,并通知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办理许可,同时告知用火注意事项。
4、办结: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办结
设立依据
《草原防火条例》第十八条 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
办理地点
为民服务中心2楼42号林业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