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批
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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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10 工作日
办理费用
免费
服务对象 办理时间 咨询办理
条件
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咨询
现场咨询: 卢氏县为民服务中心2楼42号窗口
所需材料
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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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人员受理并审查申请材料
审查:县林业局林政资源管理股审查
决定:县林业局林政资源管理股作出决定
办结:审批文件交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第二款: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办理地点
为民服务中心2楼42号林业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