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林木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服务窗口
2 42
办结时限
14 工作日
办理费用
免费
服务对象 办理时间 咨询办理
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咨询
现场咨询: 卢氏县为民服务中心2楼42号窗口
所需材料
采伐申请书
林权证明表(村委、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申请采伐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伐区调查设计材料(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提供)
采伐公示书(需由乡农业服务中心盖章)
村务公开栏采伐公示照片2张
查看样表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或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报送有关证明材料;
2、县林业局行政审批服务股审查资料并出具公示书(公示期7天);
3、公示无异议后到县为民服务中心林业窗口领取证件。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办理地点
为民服务中心2楼42号林业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