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
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服务窗口
2 42
办结时限
10 工作日
办理费用
免费
服务对象 办理时间 咨询办理
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咨询
现场咨询: 卢氏县为民服务中心2楼42号窗口
所需材料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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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核发《野外用火活动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2008年12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办理地点
为民服务中心2楼42号林业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