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
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服务窗口
2
楼
42
号
办结时限
15
工作日
办理费用
免费
服务对象
办理时间
咨询办理
条件
个人、法人
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咨询
现场咨询: 卢氏县为民服务中心2楼42号窗口
拨打电话
所需材料
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项目批准文件
草原权属证明
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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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2、受理:窗口人员受理并审查申请材料
3、审批:县林业局森林资源和政策法规管理股对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4、办结: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办结并通知申请领取
设立依据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8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第七条 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第八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批;(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临时占用草原或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申请,经审核审批同意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或者审批工作。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
办理地点
为民服务中心2楼42号林业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