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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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非法人企业
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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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咨询:为民服务中心3楼35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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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行政许可注销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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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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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如下
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19 年国务院令第 709 号修订)第十条:申请 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 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 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 2 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 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 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 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0 年第 17 号)第三十条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 定办理。班车客运经营者变更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的,应当重新备案。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下限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应当按照。
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班线许可事项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换发《道路客运班线 经营信息表》。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 180 日不投入运营, 或者运营后连续 180 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办理地点
卢氏县为民服务中心3楼35号交通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