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高中、中专学历
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终止
服务窗口
2
楼
43
号
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办理费用
免费
办理条件
办理时间
咨询办理
条件
1.申请主体应为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
2.终止办学应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咨询
现场咨询: 卢氏县为民服务中心2楼43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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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1、学校关于终止办学的申请
2、决策机构会议纪要
3、财务清算报告
4、学校财产清偿情况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6、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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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办理地点
为民服务中心2楼43号教体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