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的审查
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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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办理费用
免费
办理条件 办理时间 咨询办理
条件
(一)业务和活动范围必须符合发展体育事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并遵守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省级体育俱乐部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体育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关键业务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由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三)有与所从事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体育场所和条件;
(四)省级体育俱乐部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咨询
现场咨询: 卢氏县为民服务中心2楼43号窗口
所需材料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设备清单
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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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办理地点
为民服务中心2楼43号教体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