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初中学历、小学学历、学前教育
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变更
服务窗口
2
楼
43
号
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办理费用
免费
办理条件
办理时间
咨询办理
条件
1.申请主体应为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
2.申请变更的条件应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咨询
现场咨询: 卢氏县为民服务中心2楼43号窗口
拨打电话
所需材料
学校关于变更的申请
决策机构会议纪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学校校长简历
学校关于变更情况的公示报告
学校关于变更的申请
决策机构会议纪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变更后的新校园基本情况
学校关于变更情况的公示报告
学校关于变更的申请
决策机构会议纪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学校关于变更情况的公示报告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学校关于变更的申请
决策机构会议纪要
财务清算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学校举办者变更协议
变更后的举办者基本情况
学校关于变更情况的公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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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办理地点
为民服务中心2楼43号教体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