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使用许可
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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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办理费用
免费
办理条件 办理时间 咨询办理
所需材料
1、身份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4、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5、校车运行方案
6、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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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设立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地点
为民服务中心2楼43号教体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