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服务窗口
3
楼
33
号
办结时限
3
工作日
办理费用
免费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办理条件
办公时间
咨询办理
条件
1.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的;
2.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
3.危及人身、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安全的;
4.妨碍交通的;
5.树龄已达更新期的;
6.密度过大需要间伐、间移的;
7.改造绿化设施所必须的;
8.其他原因所必须的。
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咨询
现场咨询:为民服务中心3楼33号窗口
拨打电话
所需材料
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申请表
2、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
(1)公示期3天,公示内容包含监督电话:12319
(2)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现场照片及公示照片
3、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情况说明材料:
出示的相关材料能切实证明申请的必须性。绿地、树木位置图应在1:1000或1:500电子信息图上标明树木或绿地位置
其它类(树木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树木危及人身、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安全的;树木妨碍交通的;树龄已达更新期的;树木密度过大需要间伐、间移的;改造绿化设施所必须的)需提供情况说明、树木绿地位置图
4、工程建设许可材料:
(1)出具的材料与申请事项有直接相关性。绿地、树木位置图应在1:1000或1:500电子信息图上标明树木或绿地位置
(2)出具以下材料之一:
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
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含附件附图)
③县政府会议纪要或批准文件和设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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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设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公布,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公布)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期归还。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办理地点
卢氏县为民服务中心3楼33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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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