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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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办理费用
免费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办理条件 办公时间 咨询办理
条件
1.确需占用城市道路;
2.公安交警市政部门同意(占道时间7天以上或占用人行道宽度大于2米);
3.施工围墙或围挡临时占用,不会对市政公用设施造成损坏;
4.消火栓、测量标志、雨污水检查(收水)井、路灯线杆以及闸阀等市政公用设施周围3米范围内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5.未对其他单位造成影响;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咨询
现场咨询:为民服务中心3楼33号窗口
所需材料
1、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A表适用装修施工占道1—7天,占用人行道≤2米、高度低于4米内,适用A表的,无需提供第1.2.4项材料)
2、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B表 1份)
3、临时占用市政设施情况登记表
4、大型施工项目施工图纸材料
5、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核意见
6、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现场勘查意见(1份 容缺)
7、营业执照(复印件)
8、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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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设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办理地点
卢氏县为民服务中心3楼33号窗口
文件下载
1.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
2.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A表)
3.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B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