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服务窗口
3
楼
33
号
办结时限
3
工作日
办理费用
免费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办理条件
办公时间
咨询办理
条件
1.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2.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咨询
现场咨询:为民服务中心3楼33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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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1、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申请表
2、城市环卫设施拆除方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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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办理地点
卢氏县为民服务中心3楼33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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