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服务窗口
3 42-44
办结时限
3 工作日
服务对象 办理时间 咨询办理
条件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
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咨询
现场咨询:为民服务中心3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所需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出让土地需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土地需提交政府用地批文)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
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
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
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
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相应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温馨提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免收登记费,即到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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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设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办理地点
为民服务中心3楼42-44号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