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记
服务窗口
3
楼
42-44
办结时限
3
工作日
办理费用
住宅
80
元/件
非住宅
550
元/件
服务对象
办理时间
咨询办理
条件
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权利人
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咨询
现场咨询:为民服务中心3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拨打电话
所需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
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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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设立依据
《物权法》、《担保法》、《不动产 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 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 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办理地点
为民服务中心3楼42-44号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