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服务窗口
3
楼
42-44
办结时限
3
工作日
办理费用
住宅
80
元/件
非住宅
550
元/件
服务对象
办理时间
咨询办理
条件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
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咨询
现场咨询:为民服务中心3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拨打电话
所需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材料
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温馨提示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免收登记费,即到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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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设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办理地点
为民服务中心3楼42-44号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