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服务窗口
3 42-44
办结时限
3 工作日
服务对象 办理时间 咨询办理
条件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
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咨询
现场咨询:为民服务中心3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所需材料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或总登记时形成的政府确认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3、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1、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或总登记时的政府确认文件);
2、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3、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提交符合相应情形的材料:
(1)依法继承的材料;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相应的材料: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温馨提示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工本费10元,注销登记免收登记费,即到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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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设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二十八条。
办理地点
为民服务中心3楼42-44号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