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服务窗口
3 42-44
办结时限
3 工作日
服务对象 办理时间 咨询办理
条件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
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 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咨询
现场咨询:为民服务中心3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所需材料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坐标
不动产权属证书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灭失的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①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
②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③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不动产权属证书
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①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②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
温馨提示 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免收登记费,即到即办。
查看样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设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办理地点
为民服务中心3楼42-44号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